案件類型:交通意外-公共交通
案件事實:原告人為一所中學的管理員,案發時年齡為五十六歲。於事發當日,當原告正經由一輛公共巴士的車門下車,尚未完全踏離車廂時,第一被告(即該巴士的司機)未有確認乘客已完全離車,便開始駕駛車輛,導致原告失去平衡從車上跌倒,繼而倒地受傷,其後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。
第二被告為涉事公共巴士所屬之巴士公司。
原告於事故後共提出五百二十一日病假之索償要求,惟法庭於審理後認為合理病假日數為五十二日,並裁定原告仍具備履行其原有職務之能力。
法庭判定:
(1) 疼痛、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(PSLA) $150,000
(2) 審前收入損失 $19,365.23
(3) 專項損害賠償 $12,000
總計 HK$181,365.23